湖北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委托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安监管危化函[2010]93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委托部分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安监管办[2010]186号)精神,从2010年10月1日起,全省除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以外的加油(气)站由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监管局审批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为做好加油(气)站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委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实施经营许可的部门和人员。各地要高度重视经营许可委托工作,及时明确经营许可委托审批的部门和人员,督促其学习委托许可的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行政许可工作纪律和有关要求。请各地在9月底将本单位负责经营许可审批的人员信息报送到省安全监管局。
二、严把经营许可审批条件。加油(气)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延期、变更,按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和《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安监管危化[2010]12号)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三、关于经营许可证书编号。各地对符合颁证条件的加油(气)站,直接打印发放由省安全监管局盖章、统一印制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对初次颁证的,经营许可证的编号格式为鄂安经(甲)字[年份]******,[年份]后的6位流水号数字由各地在审批前与省安全监管局联系按顺序确定;换发经营许可证的,更改年份,并在“(甲)”与“字”之间加“换”,格式为鄂安经(甲)换字[年份]******;变更经营许可证的,仍沿用原来的证书编号。省安全监管局在9月底前将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加油(气)站编号情况通报各地。
四、做好经营许可情况定期报送工作。对符合条件实施经营许可的加油(气)站,要做好许可统计工作。每月初向省安全监管局书面报送审批情况,列出许可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许可范围、许可期限、单位地址、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内容(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