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工作规范等三项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京公内保字〔2010〕816号)
治安、公交、警察训练总队,内保局,文保、人口处,铁路工程、铁道建筑公安局,天安门、开发区、清河分局,各分县局: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行政许可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局有关部门对《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工作规范》、《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规范》和《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审批工作规范》等三项工作规范,在“许可事项依据”、“许可条件”、“许可时限”、“许可实施程序”等方面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上述等三项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工作规范(此规范涉及的内容,国务院已发文废止,现予省略。)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规范
许可事项名称: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许可事项依据:
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二、《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许可实施主体:北京市公安局。
许可条件:
一、方案审批条件
(一)经金融监管机构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设;
(二)方案设计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三)建设工程设计使用的技防、物防产品通过相关检测,符合安防工程要求。
二、工程验收条件
按照工程设计方案建设施工,达到相应风险等级防护要求。
许可数量:无。
许可收费项目和依据:无。
许可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