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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保安服务公司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一)审查程序
  1审查:责任人为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保安和技术防范管理处主管民警。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和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监控运营服务的申请,收到受理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
  (2)根据申报材料审查和实地考察的情况,责任人在《北京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审批表》中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审核部门。
  2、核:责任人为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保安和技术防范管理处主管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全部材料和主管民警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审定部门。
  3、定:责任人为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内保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审核意见及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后签署审定意见,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二)审查时限
  时限:对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设立(增设)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和外资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决定和送达
  (一)经对行政许可申请逐级审查后,应作出以下行政许可决定:
  1、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应当书面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同时核发《保安服务公司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并加盖市局印章;
  2、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不予批准,同时制作《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加盖市局印章,载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批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由最初受理单位送达。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的公安机关。
  五、变更与延续
  保安服务公司拟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向原受理许可的分县局内保处(科)提出申请。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该分县局内保处(科)进行审核并报内部单位保卫局保安和技术防范管理处。内部单位保卫局保安和技术防范管理处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予以回复。
  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和外资保安服务公司拟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向内部单位保卫局保安和技术防范管理处提出申请,内部单位保卫局保安和技术防范管理处收到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予以回复。
  六、监督措施
  申请人、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的渠道:对外公布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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