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的材料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
包括车辆的合法来源、行驶许可证明复印件,车辆集中停放场地和后勤保障证明材料,场地属于租赁的应同时出具租赁合同复印件,能覆盖业务范围内的联网报警所需的通讯、报警器材和设备及无线电管理部门出具的专用频道(非民用频道)使用许可证明。
5、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包括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枪支登记及合法来源证明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枪支弹药库证明材料,属于租赁的应同时出具租赁合同复印件;自设金库应出具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金库证明材料,是租赁的应同时出具租赁合同复印件。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统称外资保安服务公司),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复印件;
2.外方的资信证明和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3.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须提供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在华取得的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申请时需携带原件备查。
二、受理
(一)受理单位:
申请设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和外资保安服务公司由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
局保安和技术防范管理处受理;其他设立申请由公司住所地公安分县局内保处(科)
受理。
(二)受理标准:
1、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受理程序:
负责许可事项受理工作的人员应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认真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受理的公安分、县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实,并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保安和技术防范管理处。
三、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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