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保安服务公司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京公内保字〔2010〕815号)
内保局,开发区、燕山分局,各分县局: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行政许可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局有关部门制定了《北京市保安服务公司许可工作规范》,对“许可事项依据”、“许可条件”、“许可时限”、“许可实施程序”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规定。现将《北京市保安服务公司许可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
北京市保安服务公司许可工作规范
许可事项名称: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许可工作
许可事项依据:
一、《保安服务管理条列》(国务院第564号令);
二、《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6号令);
三、《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第112号令)。
许可实施主体:北京市公安局
许可条件:
一、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二、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除具备上述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三)有符合《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