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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10〕1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信访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畅通信访渠道,促使信访事项妥善解决,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的原则;

  (三)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四)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五)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的原则。

  第二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职能:

  (一)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的工作机构,受理信访人不服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请求市人民政府进行复查或者复核的信访事项。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的工作机构,受理信访人不服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请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复查的信访事项。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是信访事项的办理机关,不能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

  第三条 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必须具备复查复核的基本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向有权受理机关(单位)提出。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是受理复查信访事项的单位。垂直管理部门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原则上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不得越级、越权受理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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