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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工作规范》、《北京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撤销备案)工作规范》、《对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机构备案工作规范》、《外省市在京提供保安服务备案工作规范》等四项工作规范的通知

  (一)备案材料齐全的,工作人员应对备案单位的条件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开具《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回执》。
  (二)备案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可以当场补正的,当场予以补正;无法当场补正的,开具《备案材料补正通知单》。备案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持补正材料到备案机关完成备案。
  第七条 公安机关对备案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档案材料应当齐全、完整。
  公安机关不得向他人泄露备案内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查阅备案材料。

北京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撤销备案)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监督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应当按照本规范,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的,由有保卫隶属关系的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活动的,由企业注册地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第四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公安机关进行备案。备案时应填写《自行招用保安单位备案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保安服务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包括保安岗位设置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包括执勤方案和应急预案)、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五)保安员在岗培训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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