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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工作规范》、《北京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撤销备案)工作规范》、《对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机构备案工作规范》、《外省市在京提供保安服务备案工作规范》等四项工作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等四项工作规范的通知
(京公内保字〔2010〕814号)


治安、公交、警察训练总队,内保局,文保、人口处,铁路工程、铁道建筑公安局,天安门、开发区、清河分局,各分县局: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行政许可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局有关部门制定了工作规范,对“备案组织实施”、“备案材料”、“备案时限”、“备案程序”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规定。
  现将《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工作规范》、《北京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撤销备案)工作规范》、《对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机构备案工作规范》、《外省市在京提供保安服务备案工作规范》四项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经公安机关批准,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依照本规范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备案工作由分公司所在地公安分、县局负责。
  第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分公司设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备案时应填写备案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基本情况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保安员基本情况;
  (三)拟开展的保安服务项目。
  第五条 备案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依照本规范第四条的规定向公安机关重新办理备案,变更有关内容。
  第六条 负责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当确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受理备案。收到备案材料后,进行认真审查,根据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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