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妇联等部门关于扶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建设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0〕22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妇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妇儿工委办公室制定的《关于扶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建设的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七日
关于扶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建设的方案
(省妇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妇儿工委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
今年是《福建省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福建省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纲要》)实施的最后一年。为实现《纲要》确定的有关发展目标,支持各地妇女儿童活动场所建设,推动我省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根据今年5月21日省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要求,省妇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妇儿工委办公室共同制订了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根据《纲要》,市、县(区)两级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建设目标是: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力争到2012年底前实现《纲要》提出的“设区市和县(市、区)都建立一个以上具有一定规模的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目标。
各设区市本级新建的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人口在30万人以下的县(市、区)新建的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人口在30万人以上的县(市、区)新建的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
二、建设原则
(一)地方为主,省级补助。项目建设用地由项目所在市、县(区)本级政府无偿提供,地面以上项目建设投资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省级补助为辅,并积极争取社会的支持。省级补助原则上仅考虑需新建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且历年未享受省级补助的地方,且补助标准控制在建筑单价(每平方米按1500元测算)的50%以内。
(二)体现公益,服务妇儿。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要以服务妇女儿童、服务家庭社会为宗旨,体现教育培训、法律维权、咨询服务、宣传展示、对外交流、文体活动等六大基本服务功能。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建设是一项改善民生、着力民心的社会事业重点项目,各级政府要把建设项目摆在突出和优先位置,面向未来,适度超前,高标准、高起点规划,避免低水平或重复建设;要统一部署、统筹安排,根据各地财力状况、前期工作进度,加强督促,分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