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增强供销合作社经营实力
1.拓宽经营领域。支持供销合作社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和新兴产业,积极拓展农机具、电子产品、旅游、房地产、彩票等经营业务,依法开展种子、医药、成品油、图书等特许商品经营。引导社有企业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订单农业,建设生产基地,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发展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延伸产业链条。鼓励供销合作社与各类保险机构合作,开展农业保险、系统财产保险等业务。
2.增强经营实力。通过招商引资、资本运作、品牌塑造、资源整合等方式,培育跨区域、跨行业、产加销一体化经营集团。整合社属企业,强化资本控制力,实现资产统一运作,业务规模经营。支持供销合作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大力发展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网络营销等现代经营方式,降低成本,提高为农服务效率。
3.强化经营管理。供销合作社要坚持诚信经营,打造先进企业文化,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健全规章制度,加强成本核算,完善企业财务、投资和风险控制机制,搞好内部审计监督,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完善内部绩效考评体系,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
三、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一)加大财税政策支持。2010年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用于支持市供销合作社系统进行重点市场的建设和改造。从2011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的意见》(豫发〔2005〕9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认真做好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0〕56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供销合作社系统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根据有关规定行使出资人权力而对所属企业进行的合并、分立,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只要不发生现金流量的,不视为交易行为。应依据本级社理事会批准的合并、分立文件,按更名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加强金融信贷服务。鼓励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各级农信社和其他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产品,优化信贷流程,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业务合作,为供销合作社企业及领办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提供信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