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保安培训单位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京公内保字〔2010〕813号)
内保局,各分县局: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行政许可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局有关部门制定了《北京市保安培训单位许可工作规范》,对“许可事项依据”、“许可条件”、“许可时限”、“许可实施程序”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规定。现将《北京市保安培训单位许可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市设立保安培训单位申请表(略)
2.保安培训单位申请表填表说明(略)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
北京市保安培训单位许可工作规范
许可事项名称: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工作
许可事项依据:
一、《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46号令);
二、《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第112号令)。
许可实施主体:北京市公安局
许可条件:
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三、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许可数量:无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许可时限: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并上报有关材料。
(二)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培训单位名称、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其中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发展规划、招生简章、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培训教材目录以及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考核鉴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2.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证明材料,包括申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或营业执照。
3.有保安培训所需师资力量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行政、财务、医务、管理人员;教职工的个人基本情况、学历证书、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