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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本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

  2、《上海市从事特殊工种职工退休审批表》。

  第八条 (受理)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政策规定,申报的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场予以办理,因情况复杂无法当场办理的,应出具《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政策规定,申报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后重新上报全部申报材料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场予以办理,因情况复杂无法当场办理的,应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事项范围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明确告知不能受理的原因,并加盖“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前退休审批专用章”予以办结,同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复印留存。

  第九条 (审批)

  1、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批并作出决定,同时告知申请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的,经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主管领导批准,最多可延长30日。

  2、经审批予以通过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在《上海市从事特殊工种职工退休审批表》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意见”处签署意见,并加盖“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前退休审批专用章”予以办结。

  3、经审批未予通过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制作《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明确告知审批不通过的原因,并加盖“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前退休审批专用章”予以办结,同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复印留存。

  第十条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申请和审批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附件: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有关条款

  一、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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