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机关行政复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各级公安机关行政复议调解工作,现将市局制定的《上海市公安机关行政复议调解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市局法制办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公安机关行政复议调解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公安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行政复议调解,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组织有关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和互相谅解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促使各方达成协议,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复议调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自愿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复议调解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除外。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组织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三)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适用调解:
(一)申请人曾因犯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多次行政处罚的;
(二)申请人被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五年内,或者被收容劳动教养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被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六个月内又犯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