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设单位是否根据工程需要及时引进、充实和调整内设部门及人员,保证各岗位人员数量和能力始终能够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是否建立学习制度,组织内部技术和管理人员进行学习,通过多种途径加强自身业务能力;重大项目的建设单位是否充分预计工程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是否聘请业内权威专家或成立专家组指导工程建设。
5.建设单位是否在初步设计审查前,将组建后的机构组成、人员配置等基本情况按照附件的要求填写并上报备案部门;对不满足工程要求的建设单位,是否按时按照备案部门要求进行整改;是否按时参加备案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
(二)基建程序执行部分
对基建程序执行的考核应突出是否按照基建程序完成设计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设计变更、信息报送和交(竣)工验收等内容。
1.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省、部规章制度,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和投资组织建设;是否依法组织招标,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
2.建设单位是否及时办理用地预审和审批的报批手续,组织落实好环保、水保、地质灾害评估、防洪影响评估等相关工作;是否按照要求参加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初步设计审查,及时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并按时将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和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批复。
3.建设单位是否及时申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接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是否在正式开工前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
4.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按照交通部《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及浙江省有关规定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是否按照程序及时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5.建设单位是否按时完成交工验收;是否及时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前的相关准备工作,组织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和竣工财务审计决算。
6.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建设和资金安排年度计划;是否按时完成项目工程进度统计报表;是否按时报送质量安全生产情况;是否按时报送项目信息和信用动态管理台帐。
(三)合同管理部分
对合同管理的考核应突出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计量支付、标化工地建设、环保措施落实等内容。
1.建设单位是否将工程重要管理内容都纳入合同中,是否与参建单位共同严格履行合同,保证参建各方在出现纠纷时能在合同的框架下解决问题,和谐完成建设任务。
2.建设单位是否在中标人确定后,签订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协议书前,违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国家的有关规定,与中标人就某些条款再进行实质性的谈判,随意更改合同条件,附加苛刻条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加强设计、施工、监理、试验监测等从业单位及人员的质量安全行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