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单位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近年来我省交通建设一直处于快速发展时期,任务十分繁重。为进一步提高全省交通建设行业管理水平,现将《浙江省交通建设单位考核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根据本指导意见,充分发挥建设单位的主导作用,及时制订或完善相关考核办法,促进我省交通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二○一○年九月十日
浙江省交通建设单位考核工作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本指导意见所指建设单位是指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的项目法人或通过法定程序委托代建的机构。考核范围为列入当年度省交通建设计划项目的建设单位。
(一)总体目标
充分发挥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管理中的主导作用,积极引导参建各方共同增强合同意识,确保交通建设项目建设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促进浙江交通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全面考核建设单位管理绩效,建立建设过程考核与建设结果考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以及责任能够追溯的机制。
二、基本内容和主要要求
对建设单位的考核内容和比重主要为组织机构设置(25%)、基建程序执行(20%)、合同管理(35%)、资金管理(10%)、政策处理(10%)等内容。各内容子项比重由具体考核意见结合全省高速公路、国省道和水运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一)机构考核部分
对机构的考核应突出机构组建的合法性、科学性,机构能否满足工程建设需要,机构运转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1.建设单位是否具有批准成立的文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相关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建指挥部的正式文件。
2.建设单位是否独立设有计划、质量、安全、技术、财务等主要职能管理部门,部门职责分工是否明确,管理制度是否完善;项目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是否具有相似工程的工作经验,是否具有相应要求的职称或资格证书,是否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是否过硬,工程管理经验是否丰富,是否担任过相似工程的负责人。
3.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专业、职称和数量是否满足相关要求,是否具有相似工程的工作经验,直接从事工程技术管理的人员是否符合高速公路(含独立特大桥和特长隧道)等不得少于单位总人数1/2、其它工程不得少于单位总人数1/3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