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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启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临时机构和审批专用印章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启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临时机构和审批专用印章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厅管厅属各单位,温州、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厅机关各处室: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机构改革调整变动部门更换牌子和印章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9〕94号),即日起启用以下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临时机构和审批专用印章。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保密委员会;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杭嘉湖地区小污染防治领导小组;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杭嘉湖地区小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委员会;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质量管理领导小组;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机要发电专用章;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许可专用章(1);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许可专用章(2);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安全证书专用章;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财务专用章;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控制社会购买力审批用章;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施工资质审查专用章;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验收专用章;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劳动工资专用章。
  原以下浙江省交通厅临时机构和审批专用印章同时废止。
  浙江省交通厅保密委员会;
  浙江省交通厅杭嘉湖地区小污染防治领导小组;
  浙江省交通厅杭嘉湖地区小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交通厅安全生产委员会;
  浙江省交通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交通厅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浙江省交通厅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浙江省交通厅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浙江省交通厅质量管理领导小组;
  浙江省交通厅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交通厅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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