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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宜昌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联合会审后,经办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五)小额担保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借款企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协商确定。

  四、贴息补助

  (一)贷款贴息

  1、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基准利率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50%的贴息,由中央财政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所在地财政各承担25%(上浮利率部分不予贴息,展期不贴息);其中,工商注册地在本市城区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地方财政承担贴息部分分别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各承担50%。贴息额度,按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累计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计算(不得超过核定的最高限额)。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小额担保贷款期满并正常还本付息后,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30日内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提出贴息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1)办理小额担保贷款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银行业金融机构签注贷款金额和期限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

  (2)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复印件;

  (3)在小额担保贷款期间和到期后,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还本付息的所有凭证;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经审核确认,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至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二)手续费补助申请

  1、对开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所在地财政按季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当期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其中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工商注册地为宜昌市城区的,手续费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各承担50%。

  2、每个季度结束后的30日内,上个季度内有到期小额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提出手续费补助申请,并填报《宜昌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还本付息清册》(附件4)和《宜昌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手续费补助审批表》(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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