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贷款申请及资格审查
(一)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当填写《宜昌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附件1,下称《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向工商注册登记地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认定;其中工商注册登记地为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的企业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工商注册登记地为各县、市(含夷陵区,下同)的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认定;
(二)企业申请认定资格时,需提交《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副本;
3、贷款申请书;
4、当年新招用的就业再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湖北省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军人复员证》、《高等院校毕业证》等证明材料;
5、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6、企业与新招用的就业再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7、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
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企业盖章);
9、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宜昌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持证人员认定证明》(附件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部门的审查认定工作,应当自收到贷款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贷款发放
(一)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凭上述手续和资料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下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独立审贷的原则,在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调查、审查手续。同意发放贷款的应当在贷款合同中加盖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专用章,单独设置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台帐备查,并及时发放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反馈并说明原因。
(二)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三)小额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在最高贷款额度内合理确定贷款数额,并在《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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