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宜昌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0]0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人行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宜昌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七日
宜昌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人行市中心支行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充分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对扩大就业再就业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创业促就业,根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部门关于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98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武银〔200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下称小额担保贷款):
(一)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
(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三)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
(四)当年新招用的就业再就业人员(包括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各类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失地农民、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在本市及县市区进行创业的农村劳动者等)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超过100人的企业当年新招用就业再就业人员可放宽到现有企业在职职工的15%以上;
(五)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且不属于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