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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禁毒委员会关于宜昌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确定社区戒毒(康复)的工作机构,配备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督促、指导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组织开展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对吸毒人员社区戒毒(康复)情况进行评估;规范和管理自愿戒毒医疗机构配合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基层组织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建设、社区管理和考核,促进和指导社区工作者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将符合社会救助的戒毒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就业信息;对实现就业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提供社会保险方面的保障。

  司法部门:负责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向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司法援助;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吸毒人员登记工作。

  财政部门: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正常开展。

  教育部门:负责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文化教育;对在校学生开展毒品预防教育。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负责禁毒宣传预防,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志愿者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综治部门: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纳入年度综治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公安部门(禁毒办):负责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检测登记,实行动态管理;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和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接受社区康复;参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日常管理;配合卫生部门开展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加强指导协调,掌握工作进展,全面组织实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专业机构和队伍。有吸毒人员的社区、行政村要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统筹安排下,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由社区、村主任、社区民警、社区专(兼)职禁毒社工、禁毒志愿者、社区医护人员等组成,站长由社区(村)主任兼任,并在社区、行政村挂牌。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对每名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建立一个由其家庭人员(监护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护人员、社区专(兼)职社工、禁毒志愿者及其所在单位代表等组成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按照辖区实有20名吸毒人员配备1名戒毒社工的比例,配备社区戒毒专职社工。专职社工应选聘热心公益事业的治安积极分子担任。各地还可以吸纳志愿者、义工等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对无毒或毒情轻微的乡(镇)、街办应在综治办设专职或兼职禁毒专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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