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
(十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定期召开全市房地产管理联席会议,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市监察局、市统计局、市人行、市银监局、市商行、市建行、市工行、市中行、市农行、市农发行、市招行、市交行、市信用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参加,合理拟定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草案,分析研究银行贷款、金融支持等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
(十五)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全过程的管理,尤其是配套设施建设和工程质量的监管,引导房地产企业规范化建设和开发。要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控制成本,合理确定房价,切实做到让利于民、受惠于民,建设人民群众购买得起、用得放心的住房。商品房销售要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房价外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任何费用。小区物业管理费应按年或逐月收取,不得一次性收取多年的费用。要加强对市场信息的监测和分析,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制度。严肃查处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消费或合同欺诈等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企业市场经营行为,切实保障房地产消费者合法权益。坚持适度从紧的土地供应政策,逐步实行净地出让。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款和房贷资金的监管,做到专款专用,封闭运作,降低金融风险。
五、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十六)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对城市建设、城市发展和房地产发展前景的宣传力度,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合理改善居住条件。
(十七)市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管理活动中的执法和效能监察,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
(十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项目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服务性收费项目表(略)
附件2: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服务性收费项目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