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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失效]

  (七)落实有关减轻购房税费的政策。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住房的,契税税率暂下调到1%;对个人购买超过90平方米二手住房的,契税税率暂下调到2%。2009年12月31日前购买商品住房的专项维修资金缴交标准暂按购房款总额15%执行。

  (八)落实有关减轻转让住房税费的政策。在2009年12月31日前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转让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转让自用满2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出售自有唯一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2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优化房地产业投资发展环境

  (九)提高行政服务水平。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率,公开办事程序,简化办事手续。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所需的人防、消防等设施设备,应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设计要求自主选购,市人防、消防等部门不得指定或介绍供应单位;允许先预留人防设施大门,待需要时再选购、安装。市气象、地震检测服务部门要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防雷、防震设施进行跟踪服务。要简化房产市场交易手续,实行一站式服务,逐步推行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银行托管制度。

  (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根据国家税收政策预缴所得率10%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结算。

  (十一)对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分段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在项目报建时和房屋竣工验收时各收取50%;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时收取。同时降低有关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的收费标准。

  (十二)严格规范水、电、气、有线电视等行业的收费标准和工程建设费用。水、电、气、有线电视等项收费标准和工程建设费用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收费制度,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允许公开招标选定有资质的企业承担水、电、气、有线电视等工程建设。有线电视工程建设费(含干线材料费)按定额预算价格的65%收取。建设、房产和物价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

  (十三)落实国家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在宜各金融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每季度向市政府上报一次执行情况。要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贷款利率,切实加大对有信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贷款额度,积极推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进一步降低个人按揭贷款门槛,支持居民购买普通商品房,提升居民住房消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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