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宜府办发〔2010〕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0〕30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
(一)加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探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加快经济适用房建设,增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储备。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每年经济适用住房新开工面积占当年住房建设总量的比例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增加廉租住房供应量,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城区新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必须配建15%的廉租住房。加快推进安置房建设,保障城市建设发展需要。
(二)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建设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按照规定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免征土地使用税,降低档案综合服务费等服务性收费。建设安置住房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周转金制度,并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四)加快棚户区和老城区危旧房屋改造。按照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市场运作方式,有序推进棚户区和危旧房屋改造。
二、合理引导住房消费
(五)按照国家规定逐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城区要切实执行10%的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
(六)落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置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为3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可为30年;购买他人转让普通住房的,参照普通商品住房的贷款政策执行;并对职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购买上述住房给予便利。允许在全市范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七)严格执行差别化的住房税收政策。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按1%执行;个人购买超过90平方米以上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为2%;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为4%。购买商品住房的业主缴交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本市城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的5%~8%。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转让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满2年不足5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转让自用满5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出售自用唯一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前(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