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对于规范经营、运行良好且需要补充资本的小额贷款公司,一年后可增资扩股。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股份转让比例超过公司全部股份的5%的,应报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省经贸委审批。
第四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八条 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暂仅包括: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变更注册资本、变更住所、修改公司章程。
以上变更事项,由省经贸委负责受理、审查并决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省经贸委核发的批准文件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相关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变更注册资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变更注册资本后仍然符合本办法对该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二)变更注册资本涉及变更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的,应同时符合《
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变更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的条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营业场所仅限于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的迁址,不得进行异地迁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合法使用拟迁入的新住所。
(二)拟迁入的新住所应具有符合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应符合《
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因变更名称、股东或股权结构、注册资本、住所等事项而引起修改公司章程的,可以在申请上述变更事项中一并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申请,省经贸委可一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获准变更的事项,小额贷款公司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向省经贸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