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发挥信托融资功能。支持信托公司发行非债务性股权投资信托计划,增加省内大型重点项目建设筹资渠道。加大受益权信托计划、租赁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发行力度,增强企业资产流动性。做好银信合作产品到期后的信贷资金调剂和衔接,保证项目资金平稳供应。
(六)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功能。支持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开展资产管理、信托、投资、融资租赁等多元化金融服务试点,为企业和重点项目融资提供服务。
(七)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务。支持商业银行在闽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加强银行机构与系统内金融租赁公司合作,促进企业设备购置资金需求与金融租赁公司有效对接。加强金融机构与融资租赁企业合作,通过租赁保理等有效信贷方式,提高融资租赁企业服务能力。
(八)大力推进场外市场建设。积极争取福州、厦门高新技术园区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范围,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流动性,吸引创业资本集聚。探索推动省产权交易中心发展为非上市公司开展私募股权融资和股权转让交易的平台,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二、强化金融支持,全力服务“五大战役”
(九)支持重点项目战役建设。统筹配置信贷资源,保证手续齐全、符合项目开工和建设条件的重点项目所需配套信贷资金及时落实到位。对已经启动、正在建设中的项目,保证信贷配套资金及时安排和足额拨付,防止因资金链断裂而产生“半拉子”工程;对正在报批或储备的项目,扎实、高效做好信贷审查和信贷资金拨付的前期准备工作。积极发展与重点项目建设相关的保险产品,为重点建设项目提供保险服务和风险保障。
(十)支持新增长区域发展战役建设。鼓励各金融机构制定平潭综合实验区、环三都澳、闽江口、湄洲湾、泉州湾、厦门湾、古雷半岛、武夷新区、龙岩产业集中区、三明生态工贸区等新增长区域专项融资计划,保障资金稳定供应。支持各金融机构向上争取信贷准入差别化政策,放宽新增长区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兴产业的授信审批准入条件。争取平潭综合实验区重点建设项目公司在香港债券市场率先发行人民币债券。
(十一)支持城市建设战役实施。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精神,在授信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满足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城市公益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加强对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建设的各项金融服务,支持民间资本以BOT、BT等各种方式参与城市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