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期至下一届律师工作委员会产生之日止。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履职期间有离开所在区县执业、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等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区县律师代表团提出免除其职务建议,另行推荐产生相应人选,并报上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宣传所在区县律师工作;
(二)协助上海市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依法维护所在区县律师执业权利;
(三)根据需要组织所在区县律师培训;
(四)组织所在区县律师进行文体福利活动;
(五)开展所在区县青年律师和女律师工作;
(六)开展其他与所在区县律师行业自律有关的活动;
(七)完成上海市律师协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每季度召开工作例会不应少于一次,会议应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
第十二条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召开的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报上海市律师协会区县律师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遇到重大事项,应当由主任向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或分管副会长报告,由会长或分管副会长视情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应当建立统一的文书档案,组织实施的各种会议、活动、培训等应当保留会议签到和其他书面记录材料,并应于次年第一季度将文档交上海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存档。
第五章 会牌和印章管理
第十五条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会牌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秘书处统一设计、制作并提供,具体存放位置由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自行决定。
第十六条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印章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秘书处统一刻制并提供,由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或秘书,按照市律师协会相关规定保管、使用和移交。
第六章 经费保障和使用
第十七条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经费来源为上海市律师协会拨付的工作经费、与其他机构合作获得的费用、社会资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