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资金支持。2010~2012年,在省外经贸发展资金中安排专项经费,支持陆地港发展国际物流。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陆地港规划范围内的配套设施由项目业主投资,陆地港以外的路网管网等配套由地方政府投资建设。要把陆地港连通铁路、高速公路、港口的疏港道路建设纳入省交通发展规划,逐步解决陆地港区域与铁路、公路、港口之间运输通道衔接问题。陆地港运营主体及陆地港物流企业开发、研制、使用先进物流技术和设备的,可申请省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和科技“三项”经费。陆地港为满足海关、国检、边检通关监管需求必须配套的联网系统、监控系统、报警系统、卡口系统等硬件设施由所在地政府解决。
五、拓宽融资渠道。陆地港所在地政府要积极协调金融机构为陆地港物流基础设施项目和物流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要积极支持具有成长潜力的物流企业上市或发行企业债券,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发展仓单质押贷款、存货抵押监管融资等金融产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同时,鼓励陆地港项目业主设立担保公司为物流企业和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六、降低收费标准。通过我省港口进出口的集装箱运输车辆免收政府还贷普通公路通行费。集装箱运输车辆在我省高速公路上承运陆地港与沿海港口之间、生产企业与陆地港之间的进出口货物实行“递远递减”的优惠计费模式。港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通过我省港口进出口陆地港区内的集装箱,减免货物港务费。同时,积极协调铁路运费予以下调。物流企业用电、用水、用气参照工业生产企业的价格执行。陆地港办公设施和经营场所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给予减免。
七、实行税收优惠。支持陆地港建设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仓库,进口货物入“库”(保税仓库)实行仓储保税,符合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出口货物入“仓”(出口监管仓)即可退税,进出口货物在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内进行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的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入驻陆地港的物流企业优先推荐列入国家税收试点物流企业名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八、优化区域通关。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查验机构要靠前服务,提前介入,积极指导和参与陆地港筹建工作,适时在陆地港设置办事机构,实行“5+2”无假日服务。对经陆地港进出口的货物,海关实行“分批进出、集中申报”,并在陆地港与口岸海港之间推行“属地报关、口岸放行”、直通式通关、转关等多种通关模式。对从我省海港口岸入境的进口集装箱(来自疫区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可在陆地港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进口货物到达海港后直接转单至陆地港,由陆地港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对符合直通放行条件的出口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由陆地港检验检疫机构直接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运至口岸办理通关手续,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免于口岸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