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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管理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管理的实施意见
(锡政办发〔2010〕250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创建生态城市营造和谐家园无锡城市建设行动纲要,提升城市发展质量,强化服务意识,创新管理模式,推进生态环境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按照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管理,构建“全程规范管理、综合资源利用、统一平衡消纳”的建筑渣土收运处置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宗旨,按照“规划导向、资源整合,统一定点、分级设置,统一管理、统一收费”的原则,合理布局建筑渣土中转、消纳处置场所,完善建筑渣土许可管理制度,齐抓共管,堵疏结合,强化过程监控,规范处置,有效提高建筑渣土管理水平,保护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升城市发展质量。
  二、工作目标
  创新渣土处置工作思路,做到与重点工程建设相结合,与低洼地防汛提标改造相结合,与土地整理利用相结合。用两年时间,按照“合理布局、全纳处置”的目标,规划建设包括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在内的建筑渣土中转、消纳处置场所,全面满足施工需要;建立联控共管机制,完善执法保障制度,实施全程许可控制,健全收费管理机制,形成统一调度体系,构建“全程许可管理、综合资源利用、统一平衡消纳”的建筑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全面提升市区范围内建筑渣土的管理水平。
  三、主要措施
  (一)加快设置消纳处置场所。为基本解决今明两年市区范围内工程渣土的出路问题,按照规划要求,由市城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确定的2处建筑渣土综合利用处置场,相关管理部门开辟绿色通道,协同加快综合利用处置场的建设进度。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和新区分别负责建设本辖区范围内规划布局确定的建筑渣土回填消纳处置场,至2010年9月底共需落实4处以上消纳处置点及规划确定的处置容量,相关费用由区级财政承担;国土部门负责有计划地开放宕口组织复垦。
  (二)实行建筑渣土处置全程许可制度。按照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的要求实行许可管理制度,建筑渣土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必须办理建筑渣土处置许可车辆准运证,建筑渣土的产生单位必须办理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类许可手续,建筑渣土的消纳处置场所必须办理建筑渣土消纳处置类许可证。
  对建筑渣土管理实行源头申报制度。本市市区所有建设、拆迁工程在项目实施前,建设、拆迁单位必须按照市容管理规定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要求办理建筑渣土处置许可手续;按照相关建设管理法规、市政府《关于加强散体流体废弃物渣土物料运输管理的通告》(锡政通〔2009〕9号)“六不开工”要求以及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等相关标准规定,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对未办理建筑渣土处置许可手续、未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的,市(区)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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