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新区投资项目管理权限: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主要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无锡市过渡时期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操作规程的通知》(锡政办发〔2006〕124号)。
4.锡山经济开发区投资管理权限: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主要依据:《市政府关于赋予锡山经济开发区部分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意见》(锡政发〔2008〕275号)。
5.锡山(锡山经济开发区除外)、惠山、滨湖区(不包括太湖新城中心区55平方公里范围)的投资管理权限: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主要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无锡市过渡时期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操作规程的通知》(锡政办发〔2006〕124号)。
6.各类物流(包括物流专用停车场)、市场(有形商品市场)投资项目,江阴市、宜兴市的外商投资项目除外,均须报市核准或审核转报。
太湖新城中心区55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外商投资项目,均须报市核准或审核转报。
(三)拟向上争取资金、用地指标的投资项目审核权限
1.拟向上争取资金(包括与拟发行企业债有关的投资项目)、用地指标的投资项目,江阴市、宜兴市的投资项目除外,属市级投资管理权限内的,原则上均需报市审核;属国家或省投资管理权限的,均需由市审核转报。
2.拟向上争取国家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的政策措施的外商投资项目,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文件精神,江阴市、宜兴市的投资项目除外,均须报市核准或审核转报。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审核责任。进一步明确投资项目审核责任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以及相关规定,切实做好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
(二)提供优质服务。创新服务理念,努力消除“部门意识”,树立全局意识,着力提高工作效率,为项目建设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三)完善报备制度。各地区所有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均需按规定进行报备,并借助信息化手段在网上及时反映投资项目的有关信息。
(四)规范审核要素。既要防范行政风险,又要落实政务公开,进一步明确投资项目的审核要求和审核要素,提高投资项目审核水平,并按规定公开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