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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投资管理权限的意见的通知

  2.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区由市政府授权,行使与市级相同的内资投资项目审核权限。
  主要依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投资管理促进有效投入的意见》(锡政发〔2007〕214号)。
  3.锡山经济开发区由市政府授权,行使与市级相同的内资投资项目审核权限。
  主要依据:《市政府关于赋予锡山经济开发区部分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意见》(锡政发〔2008〕275号)。
  4.锡山区(不包括锡山经济开发区)、惠山区、滨湖区(不包括太湖新城中心区55平方公里范围)、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内资投资项目的审核权限,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投资管理促进有效投入的意见》(锡政发〔2007〕214号)规定执行。
  5.所有化工投资项目,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2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6〕18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无锡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试行)中化工项目管理的补充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138号),均须报市核准或审核转报。
  6.各类物流(包括物流专用停车场)、市场(有形商品市场)投资项目,江阴市、宜兴市的投资项目除外,均须报市核准(备案)或审核转报。
  太湖新城中心区55平方公里范围内的投资项目,均须报市审批、核准、备案或审核转报。
  (二)外资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
  1.市级投资管理权限: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主要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914号)和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苏发改规发〔2010〕1号)。
  1亿美元以下的所有化工投资项目,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2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6〕184号),均须报市核准。
  2.江阴市、宜兴市的投资管理权限: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主要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914号)和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苏发改规发〔2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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