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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投资管理权限的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投资管理权限的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0〕249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投资管理权限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投资管理权限的意见
(市发改委  2010年8月)

  为进一步明确投资管理权限,规范投资决策行为,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我市加快转型发展的要求,转变投资增长方式,规范投资决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优化投资结构,不断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放权的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下放的投资管理权限,均予下放;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既可由市级又可由市(县)、区级行使的投资管理权限,均予下放。但是,国家和省明确规定不可下放的投资管理权限,暂不下放。
  (二)服从大局的原则。从全市大局出发,需要加强有效调控,进行统一规划布局和功能定位的产业(行业),其投资管理权限,原则上暂不下放。
  (三)高效服务的原则。对投资项目审核流程进行再梳理、再规范、再完善,减少审核环节,创新审核机制,提高办理效率。同时,在行使投资管理权限的同时,加强监督检查。
  三、投资管理权限
  (一)内资投资项目的审核权限
  除国家和省、市明确规定必须由设区的市或省辖市审核的投资项目外。
  1.江阴市、宜兴市享受与市级相同的内资投资项目审核权限。
  主要依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05〕38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投资管理促进有效投入的意见》(锡政发〔2007〕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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