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
三、申报缴纳
(一)缴费单位按规定标准自行计算工会经费(筹备金),按月(季)申报缴纳。
(二)缴费单位应在每月15日(每个季度第1个月15日)前,填写《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及时足额申报缴纳上月(季)的工会经费(筹备金)。
(三)对逾期不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的单位,按《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
34条规定,每日按欠缴金额的千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四、票据及税前列支规定
地税部门征收工会经费(筹备金)所开具的凭证比照地税部门征收税、费款开具票据的有关规定办理。
财政部门划拨给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及缴费单位拨付给单位工会的工会经费所开具票据,按《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印发〈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财字〔2010〕119号)规定执行。
工会经费税前列支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五、监督检查
(一)各级工会和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情况专项检查。
(二)各级地税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代征工会经费(筹备金),积极做好对未按时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单位的催报催缴工作,对逾期仍不申报缴纳的单位,应及时通知市总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级工会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六、各级工会要认真做好工会经费(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征的宣传、咨询及有关问题的处理工作。
七、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八、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财政局、地税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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