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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对该活动场所的教职人员和工作人员、同一宗教的教职人员、受过入教仪式并持有有效证件的同一宗教信教群众免收门票。

  (四)上述优惠适用于游览参观点普通门票,不包括园中园门票,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对旅行社等团购门票可实行批量优惠,优惠办法、优惠幅度应对外公示。

  (六)各地、各部门和各游览参观点,可根据游览参观点特点确定各类特殊群体的门票优惠。

  (七)游览参观点应当严格执行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游园优惠措施,应根据自身特点及旅游市场情况,逐步建立游览参观点免费开放日制度。

  游览参观点不得区别中外游客、本地外地游客设置歧视性门票价格。

  第十三条 加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协调平衡,保持区域内合理比价,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一)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发布调价文件的同时应抄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并抄告本级财政部门。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认为制定的门票价格与相关政策不符的有权进行干预。

  (二)属于自行制定的门票价格,游览参观点应当在执行前30个工作日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四条 全面推行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公示制度

  (一)游览参观点应当使用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价目表在售票处显著位置公示,标明门票种类、游览项目、服务内容、门票价格。

  (二)游览参观点普通门票、特殊参观点门票及联票价格必须一并公示,由游客自愿选择。

  (三)应当公示各种门票优惠,明确优惠对象、优惠幅度、售票方法等。

  (四)境外游客较多的游览参观点必须用中、英文或两种以上文字公示上述规定的内容。

  (五)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当印制在门票票面的显著位置,严禁用加盖印章形式在票面上标示价格。

  (六)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调整,应当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布,临时活动除外。

  第十五条 完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信息报告制度

  (一)各地、各部门应按附表二要求汇总本地区、本部门门票价格情况,于每年3月前报送苏州市物价局。

  (二)各地、各部门应选择有代表性且有一定知名度的游览参观点作为年度监测单位,科学分析成本动态和价格走势,并于每年3月前将4A级以上(含4A级)游览参观点上年度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按附表一要求报送苏州市物价局。其中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价格信息报告点应按附表三要求同时填报。

  第十六条 各游览参观点要加强价格自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各项政策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二)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

  (三)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费的;

  (四)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五)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游客与其进行交易的;

  (六)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 游览参观点、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违反本办法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的,由上级政府价格主管予以纠正,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各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起施行。《苏州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规定》(苏州市物价局苏价服字[2003]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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