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内交通运输、导游解说服务收费,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确定。提倡免费提供解说服务。
(四)制定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充分听取宗教事务部门、宗教活动场所代表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兼顾各方合法权益。
(五)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其服务收费,由经营者遵循公平、公开、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服务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
(六)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列入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游览参观点和以爱国主义教育为目的举行的各种展览免费向社会开放。
第七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可以实行淡旺季票价
(一)为调节入园人次,对于季节性较强的游览参观点,经定价机关批准,可以实行淡、旺季门票价格。
(二)以淡季门票为基础,淡旺季门票差价一般不超过50%。
第八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可以实施多次入园的票价结构
(一)为方便市民日常休闲锻炼,游览参观点可以设置月(季、年)度门票,其价格应当体现优惠。
(二)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月(季、年)度门票价格报定价机关审批。
第九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实行一票制
(一)游览参观点门票原则上实行一票通游,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园中园门票。
(二)游览参观点内确有必须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参观点,需要单独设置门票的,定价机关应通过听证程序(临时活动除外)审批园中园门票价格。
(三)将普通门票(即入园第一门票,下同)和特殊参观点门票合并成联票的,需按照定价权限审批。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各种门票价格相加的总和。
(四)游览参观点内其他各类服务价格不得与门票捆绑销售,不得将不相关的游览参观点捆绑为一个游览参观项目并收费。除有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之外,在出售门票的同时不得强制代收保险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条 游览参观点临时活动价格
(一)游览参观点内举办各种临时展览、活动原则上不得加价。
(二)观赏价值和投入较大,确需实行有偿服务的临时活动,应体现保本原则,按照定价权限申报审批临时园中园门票。
(三)如临时活动分散、难以单独售票开放的,按照定价权限审批,可临时提高普通门票价格。门票加价一般不得超过基本票价的50%。
(四)临时活动门票与旺季门票不得重叠,两者一年内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调整期限和调整幅度
(一)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频率不得低于3年,法定节假日期间及之前1个月内不得提高。
(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一次提价幅度,以旺季票价为准:50元以下的不超过35%;50-100元的(含50元)不超过30%;100-200元的(含100元)不超过25%;200元以上的(含200元)不超过15%。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点,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服务经营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门票价格保持合理水平和相对稳定。原则上不得在法定节假日期间提高门票价格。
第十二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优惠政策
(一)对现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人(含70周岁)、身高1.2米以下儿童(含1.2米)等实行免票。
(二)对身高1.2-1.5米儿童(含1.5米)、60-69周岁老人、全日制学校学生(不含成人院校学生)等实行半价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