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价规字〔2010〕6号)
各市、区物价局(办),市各有关部门,市区各游览参观点:
《苏州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已经我局集体审议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物价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苏州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促进我市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境内各类对外开放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与文化遗产地、红色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人文景观(含文物古迹、宗教场所、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各类公园(含动物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以及商业性投资建设并经营的游览参观点。
第三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游览参观点价格实施管理。
各游览参观点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游览参观点的监督管理。
各游览参观点负责本单位内部价格管理工作。
行业组织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负责本行业价格自律,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处理有关价格事宜。
第四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坚持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发展,兼顾补偿服务成本和资源价值的原则,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
第五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依其关系社会文化生活和国际国内旅游的重要程度,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属于国家自然资源、文化资源或依托这些资源兴建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二)对游览参观点内未引入竞争的交通运输项目和导游解说等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对于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兴建并经营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游览参观点内经营的商品和其它服务价格,其具体价格形式和定价权限按相应的商品(服务)价格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制定(含调整,下同)
(一)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根据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授权,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其所在地的市、县级市及享受市、县经济管理权限的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定价机关)制定。消费者、经营者及有关方面可以向定价机关提出制定价格的书面建议。
(二)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依据《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本办法制定,依法履行价格(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公告等程序,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当区别不同类别、对象,实行分类定价,充分体现游览参观点的公益属性,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旅游消费需求。
(一)对保护性开放的重要文物古迹、重要的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门票价格应按照有利于景点保护和适度开放的原则核定。
(二)对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城市休闲公园应充分体现公益性,实行免费开放。暂不具备开放条件的,按照充分考虑居民承受能力,适当补偿成本费用的原则,实行低票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