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市级财政税收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订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政税收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
(二)拟订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指导并监督全市财政、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执行。组织涉外财政、债务等国际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协定。
(三)承担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级调整预算和市级决算。组织制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市直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监督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订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市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并监督执行全市政府采购制度。负责制订市级财政信息化建设管理制度,指导全市财政信息化建设工作。
(六)按照法律法规授权,开展重大税收政策的调查研究,提出税收政策调整意见。会同税务部门,贯彻执行税收政策,对地方性税种的开征、税目税率及减免提出审核意见。根据预算安排,确定财政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拟订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八)负责制订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负责审核、汇总编制市级和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订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九)负责监督管理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市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订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农业支出、工商贸易性支出、公共支出和其他支出。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十)参与全市社会保障政策和改革方案的研究制订。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编制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管理市级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