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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2.成立标准化专业工作委员会。邀请专家学者、业内人士、质监、旅游行政管理人员等组成旅游标准化专业委员会,培养苏州旅游标准化专业人才队伍,配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
  3.培育企业知名品牌。确定和培育一批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和服务业名牌,建立市级以上旅游服务品牌20个。完善旅游服务名牌激励政策,制定名牌奖励办法,对获得“江苏名牌”、“苏州名牌”、“中国驰名商标”、“江苏著名商标”、“苏州著名商标”等旅游服务主体,给予资金等方面的鼓励支持。
  4.创新检查评价机制。采用互查、联合检查、邀请上级旅游与质监部门抽查等方式,严格落实旅游化标准。邀请媒体和社会各界人士对企业执行标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利用苏州旅游网定期公布企业诚信经营情况。
  5.及时掌握试点进展。按照工作任务强化试点进程跟踪督查,分阶段提出要求,及时通报试点情况。结合苏州旅游业全面提升计划目标考核,适时检查试点进展情况,推动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6.加强国际间合作交流。积极借鉴和学习国际著名旅游城市标准化工作的先进做法,推进我市旅游业与国际接轨步伐。
  7.建立区域旅游联动机制。加强与长三角地区沟通、协调和联系,重点与杭州、上海等城市共同提高旅游线路服务品质和规范经营。
  (四)自我评估阶段(2011年9月~11月)。
  1.组织自查活动。按照相关评估计分标准,采取县市自查和领导小组抽查等方式进行自查,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2.提出评估申请。领导小组检查合格后,以书面形式向国家旅游局提出评估申请。
  3.形成试点经验。及时总结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果,推广旅游标准体系建设及标准实施等方面的经验做法。
  (五)评估验收阶段(2011年12月)。
  1.动员各部门和各地区积极迎检。组织召开专门会议,提出迎检要求,形成全社会关注试点工作的良好氛围。
  2.配合国家验收组做好评估验收。认真做好评估验收工作,提供台账及各项资料。通过评估争创“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全市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市旅游、质监、商务、公安、交通、卫生、文化、市容市政、工商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制定整体计划及任务分解、目标考核、责任追究等机制,把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工作列为全市旅游业全面提升项目责任考核内容。
  市旅游局负责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咨询中心、农家乐、水上旅游、旅游重点新业态以及苏州旅游特色产品体系的标准化创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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