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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信委关于开展创建苏州市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作意见的通知

  2.节能减排。切实推进资源节约、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超额完成政府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主体园区单位产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污水集中处理率处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工业“三废”排放、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指标全部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率达到100%,主体园区内规模以上企业全部达到清洁生产企业水平。
  3.研发创新。产业集聚区内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原则上不低于2%(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国家规定为准);主导产业方面有2家(含)以上省级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4.质量品牌。主体园区内骨干企业工艺技术和装备先进,企业普遍采用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处于国际或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拥有国际国内知名品牌。
  5.安全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达到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6.两化融合。主体园区信息基础设施比较完备,规模以上企业宽带接入率达到100%,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企业管理、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主要环节信息化应用达到市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7.人才培养。产业集聚区所在地有健全的人才工作领导体制,较完善的人才培养、评价、流动、激励等工作机制,设有职业教育或专业培训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劳动关系和谐。
  8.公共服务。产业集聚区内技术开发、检验检测、金融服务、市场开拓、现代物流、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功能完善。
  9.政府支持。产业集聚区所在地各级政府在发展规划、财政政策、政务服务和人才发展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对产业集聚区的支持力度,产业集聚区政府管理(派出)机构或市(区)政府设立一定规模(每年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技术改造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四、申报程序
  (一)创建示范基地的申请由所在地政府管理(派出)机构向各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由各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上报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申报材料应包括:
  1.申报单位所在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
  2.《苏州市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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