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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信委关于开展创建苏州市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信委关于开展创建苏州市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10〕25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由市经信委制定的《关于开展创建苏州市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九月七日

关于开展创建苏州市新型工业化
产业示范基地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进程,加快推动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有机融合,引导产业集聚发展、集约发展和创新发展,根据国家工信部《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工信部规〔2009〕358号)和省经信委《创建江苏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作意见》(苏经信经〔2009〕473号),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与合理布局的原则。
  (二)坚持突出特色与示范带动的原则。
  (三)坚持集约发展与创新发展的原则。
  二、申报范围
  (一)苏州市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以可持续发展为前提,以产业集聚为主要特征,以产业集聚园区为主要载体,主导产业特色鲜明、水平和规模市内领先,在产业升级、“两化融合”、技术改造、自主创新、节能减排、效率效益、安全生产、区域品牌发展和人力资源充分利用等方面走在全市前列的产业集聚区。
  (二)示范基地的范围包括: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集聚区)及各类开发区区域外的特色产业基地。
  三、申报条件
  (一)拟申报的示范基地应具有较完善的创建工作方案和产业发展规划,示范名称须反映区内主导产业特色,符合分类规范。
  (二)示范基地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国家、省、市各级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并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规模水平。主体园区内工业建筑容积率一般应大于0.6,单位土地平均投资强度4000万元/公顷以上、平均产值(销售收入)3000万元/公顷以上;主导产业企业销售收入达100亿元/年以上,年上缴税收1亿元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居全市同行业前列;骨干企业辐射力强,专业化配套体系完善,主导产业突出,规模和水平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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