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六)加强安全监督检查。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客运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客运企业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改仍不达标的,坚决取消其相应的经营范围。对因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道路交通事故的,所属客运企业1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1年内不得新增车辆);1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死亡3至9人道路交通事故的,或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所属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车辆)。
  (七)推进车辆运行动态监管工作。提高客运车辆GPS行车记录装置安装率。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安装并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加强对运输市场秩序管理,客运班线车辆和危货运输车辆必须安装GPS行车记录装置,凡未安装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公安部门不予通过定期审验。充分发挥现有GPS监控平台的作用,对行驶中的道路运输车辆实施动态监控,公安部门要利用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的动态监控手段,加强对客运车辆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等运行情况的检查,严格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应急指挥及事故处置工作。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动态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的监控手段,依据法定职责,实施联合监管。
  四、加大执法监督,进一步增强路面监管力度
  (一)加强道路通行秩序管理。公安部门要加强客运车辆道路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客运车辆超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严格落实交通违法行为抄告制度,及时将客运车辆交通违法情况抄告运输管理部门,并对抄告后的处理结果进行跟踪反馈。
  (二)严格夜间通行管理。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客运线路审批,对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含)以下山区公路,不得批准客运班线。公安部门在道路执法中发现客运班线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的,要禁止通行,并及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督促客运企业合理调整客运班线的发车时间。
  (三)防止疲劳驾驶。客运车辆每日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的,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驾驶员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小时,或者24小时内累计驾驶不得超过8小时。客运企业要制定更加严格的防止疲劳驾驶措施,按照规定要求驾驶员停车休息。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