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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0〕196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浦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68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范围、基本原则和任务

  (一)范围: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2010年清理工作结束前制定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二)基本原则和任务: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以及《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定,认真查找、梳理、解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通过开展集中清理,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法律、法规等上位法规定不一致,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特别是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废止;对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的,要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处理;在清理工作中发现规范性文件还存在其他问题的,要一并处理。要把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与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结合起来,从制度上、源头上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

  清理结束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章目录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对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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