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与所依据的规定相抵触;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规范性文件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规范性文件中的数字,除前款及其他特殊要求必须使用中文数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七条 本市下列行政机关或组织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县、区(市)人民政府及新蒲新区管委会;
(二)市人民政府及县、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三)镇(乡)人民政府及市、县、区(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将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依据、主要内容和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向市、县、区(市)人民政府报告,经同意后,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进行行政管理的组织。
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职权。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是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年度立项计划草案;
(二)审查、修改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起草重要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组织清理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编辑政府规范性文件汇编;
(五)负责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解释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章 立 项
第九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立项、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论证、合法性审查、审议决定、签署公布等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