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遵府发〔2010〕21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驻遵单位(企业):
《遵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
遵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
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修订、废止,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制定部署阶段性工作的文件,规范本机关、本系统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的文件,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以及有关具体事项的布告、通告、决定、批复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由制定机关统一文号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命令”、“规定”、“决定”、“办法”、“通知”、“通告”或“实施细则”等。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