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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办等部门关于推进扶贫资金使用监管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5.实行扶贫项目资金运行情况中期检查制。每年7月底前,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部门要协调同级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当年批准实施的扶贫项目资金运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项目实施单位及实施地相关部门提出督查意见,同时报上一级扶贫部门备案,确保项目资金用出效益。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对产业化扶贫项目资金运行检查的中期结果,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后,可视情况向社会公开。
  6.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和扶贫项目管理费的管理使用按国家和省的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完善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和激励约束机制。
  1.完善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指标体系。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有关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规定,会同审计、监察、组织、统计等部门研究提出符合实际、具有贵州特色的以奖代补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指标体系,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2.完善扶贫资金激励约束和奖惩机制。对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管理使用效果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在扶贫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上给予倾斜。对管理使用效果差或出现重大问题的市(州、地),县(市、区)要通报批评,责令其整改,并调减其下年度扶贫资金额度。
  四、加强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监管力度
  把加强监管贯穿于扶贫资金分配、拨付、使用以及扶贫项目立项、审批、实施、检查、验收的全过程,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全程监控管理制度。
  (一)坚持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公开制度。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公开全省扶贫资金总量、资金分配方法和各地安排资金数量。扶贫项目实施所在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扶贫资金安排到位后15日内,将资金名称、来源、数量、项目安排等情况向社会公开。项目开工建设后实施单位要建立扶贫项目公示牌,公开项目负责人、建设内容、规模、投资额度、主管单位及负责人等情况。
  (二)坚持扶贫资金备案制度。各级扶贫部门要把当年扶贫资金的名称、来源、数量(包括本级匹配)、项目安排去向、实施单位等情况在项目安排后的15日内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三)坚持扶贫资金协作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领导,对在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不作为或乱作为的干部进行行政问责。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扶贫资金的协作监管,确保有效安全。财政部门要对扶贫资金的拨付、使用方向、报账程序实行全程监控,防止以拨作支、违规现金支付和虚假报账现象出现,坚决制止转移、截留、挪用、挤占和贪污扶贫资金违法行为,发现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要及时与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部门联系,协调查处。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宗教等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扶贫项目立项、审批、实施、检查、验收、管护等全过程的监管力度,坚持管办分离,项目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准直接实施项目。审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要坚持依法审计,加大上审下和交叉审计的力度,也可组织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对重大扶贫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各地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使用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要依法纠正,对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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