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扶贫贷款贴息资金主要用于产业化扶贫项目贷款贴息。鼓励金融机构从服务“三农”的高度,针对扶贫对象的融资需求,不断创新金融产品,通过发放小额扶贫信用贷款、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和扶贫龙头企业项目贷款等方式,不断扩大用于扶贫开发的资金投放总量。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对金融机构发放的扶贫项目贷款和到户贷款,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给予贴息支持。
3.贫困村互助资金主要用于省、市(州、地)、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规划建设的地方特色优势产业。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要按照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09〕103号)的要求加强指导和监管,并结合实际不断探索互助资金与小额扶贫信贷有机融合的新模式。
4.贫困地区干部和农村劳动力培训资金主要用于提高贫困地区以“两后生”(即高中毕业后、初中毕业后未能继续升学的学生)为代表的新增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满足贫困地区产业化扶贫建设需求的实用技术培训,以及从事扶贫开发工作的干部能力建设培训。培训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和验收报账制。由省、市(州、地)、县(市、区)扶贫部门根据培训时限、培训规模等,委托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扶贫教学点分级组织培训,所需培训经费从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解决。培训实施单位按照“雨露计划”和干部档案管理要求,按进度向同级扶贫、财政部门提供报账资料,经审核合格后对其发生的培训经费进行项目验收和予以报账。
5.社会帮扶资金按照“统筹规划、自主选择、集中使用、提高效率”的原则使用和管理,将对口帮扶城市财政扶贫资金及有关部门的帮扶资金纳入各级扶贫资金专户监管范围。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要积极协调对口帮扶城市和有关部门将帮扶资金先统一划拨到省级扶贫资金专户,再逐级划拨到相关县(市、区)扶贫资金专户,按有关规定由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实施。省扶贫办主要以科学规划建立项目库和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为主,对口帮扶城市主要以资金筹措和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为主,资金、项目监督管理为辅,相关市(州、地)、县(市、区)主要负责帮扶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后续管护。对于社会捐赠资金,根据捐赠者意愿要求和拨款方式使用。
6.以工代赈资金和少数民族发展等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和项目管理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并实行年终报告制度,由资金使用部门于每年12月底以前将当年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等情况书面报告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二)规范扶贫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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