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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办等部门关于推进扶贫资金使用监管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 基本原则。
  1.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扶贫资金主要扶持区域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及特殊类型贫困地区(含较少民族地区、集中连片贫困地区、石漠化严重地区、革命老区、地方病多发区);扶持对象主要为重点贫困群体;重点扶持产业主要为省委、省政府和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规划建设的草地生态畜牧业、蔬菜、油茶、果药竹等主导产业;重点工作主要为实施产业化扶贫,提升“整乡推进、连片开发”水平,围绕主导产业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和给予扶贫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等。
  2.规划先行、统筹安排。坚持围绕扶贫规划确定扶贫项目、围绕扶贫项目安排扶贫资金。对未列入省级扶贫产业规划范围的贫困乡(镇)、村和贫困农户,通过发展地方特色产业给予扶持。对整合的部门涉农资金按“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安排使用。
  3.分级管理、明确责任。产业化扶贫项目和扶贫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由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管理;地方特色产业扶贫项目资金由各市(州、地)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并组织实施;扶贫到户贷款贴息资金由县(市、区)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并组织实施。
  4.公开透明、广泛参与。坚持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到村到户的原则,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充分发挥贫困地区群众的扶贫工作主体作用和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实施“党员创业带富工程”。扶贫项目的选择、立项、实施、监督、管理必须坚持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
  5.配合协作、多元监管。财政、审计、监察、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监管,并根据情况提出相应监督建议。扶贫部门和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扶贫项目、扶贫资金公示公告和专项检查制度。将重大产业化扶贫项目以及大宗扶贫物资采购全部纳入政府采购管理,采用招投标、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方式确定。
  6.绩效考评、结果导向。全面建立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机制。实行扶贫项目实施成效中期评估,扶贫资金运行情况半年检查及年度绩效考评制。根据年度考评结果,对扶贫项目实施地进行激励约束。
  三、推进扶贫资金使用监管改革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明确扶贫资金使用投向及使用方式。
  1.按照“盘活存量提高效益,用好增量树立样板”的总体要求,扶贫资金存量和增量主要用于发展草地生态畜牧业、蔬菜、油茶和果药竹等产业化扶贫项目,集中连片、特殊类型地区为主的整乡(村)推进、连片开发项目和扶持地方特色产业扶贫项目。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年度扶贫资金使用安排建议方案,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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