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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对二十名律师授予“公益事业突出贡献奖”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对二十名律师授予“公益事业突出贡献奖”的决定


  2009年,在自治区司法厅党委和律师协会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全区律师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涌现出一批优秀律师,他们积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农民工案件、未成年人案件,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区经济建设做出了优异成绩,赢得了社会广泛赞誉,为鼓励先进,弘扬正气,经自治区律师协会七届十一次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对在社会公益事业中做出优异成绩的20名律师授予“公益事业突出贡献奖”,名单如下:

  黄 艳(新中元所)、 王丽琴(朔方所)、 夏德亚(兴业所)
  张海琰(大成银川分所)周 涛(方和圆所)、马英勇(合天所)
  胡慧丽(正义达所)、高 宇(剑平所)、陈泽东(鑫源所)、
  蔡树志 (致和所)、闫雪萍(宁众所)、周 峰(麟祥所)
  徐建华 (昊德所)、李 晖 (古峡所)、刘存仓(君元所)
  刘唯苇(宝中所)、王 军(宝中所)、 张 岳 (信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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