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对民营企业发展的指导和服务
(十五)加强信息引导。统计部门要建立健全民营企业的统计、监测、分析与发布制度,准确反映民营企业的发展情况。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及时把握民营经济发展动态,及时向社会发布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行业动态、财税支持等信息,引导民营企业投资经营。
(十六)完善服务机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准确把握国家和省出台的促进和扶持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制定、完善和细化贯彻落实的操作办法和配套措施,同时采取培训、咨询、解读等形式,提高民营企业用好政策的能力。通过服务资格认定、业务委托、奖励等方式,引导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服务机构创新服务产品,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服务质量。建立与民营企业定期联系制度,提升省工业企业服务网的服务功能,及时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十七)加强权益保护。加强对《
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和《
福建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的执法监督检查,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民营企业选择中介组织服务和参与社会团体活动的自主权。企业权益在外地受到严重侵犯可向本省司法部门申请法律援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订涉及民营企业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时,要听取有关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
(十八)引导企业自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引导民营企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市场规则,依法经营、安全生产、规范管理。指导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等制度,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树立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十九)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新闻网站等各种宣传载体,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每年选择一批优秀民营企业,积极宣传报道他们的贡献。对优秀企业和企业家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全社会营造关心、爱护、尊重创业者的良好氛围。
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把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发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可操作的措施办法,并落到实处,努力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优良环境,切实促进民营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省直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措施办法应向省政府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