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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优良环境提供优质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优良环境提供优质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闽政[2010]1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民营企业不断发展壮大,成为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财政收入、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城乡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为进一步营造优良环境,提供优质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加快福建跨越发展和海西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的政务环境

  (一)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各级政府及其负责行政审批事项部门要加快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合法、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对应当取消的一律取消,应当调整的作出调整。能由市场机制调节的事项,坚决放给市场;应由企业自主决策的事项,一律交还企业;能由社会组织解决的事项,积极移交社会组织;应由政府承担的职责,切实履行到位。对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只作出原则性管理要求、没有规定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对需行政审批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审批条件。

  (二)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各级政府及其负责行政审批事项部门要制订简化审批程序的具体办法,压缩办理环节和时间,制定简明清晰的审批流程图。进一步下放项目核准或备案权限,依法可以委托下一级政府部门办理的,一律委托给下一级政府部门办理。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除涉密事项外,一律按照规范的环节和时限实行网上审批;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投资项目,加快实行网上并联审批,按照“牵头受理、报送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原则,优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进度。市、县(区)政府要充分利用行政服务中心,推行并联审批制度,为民营企业提供高质量服务。

  (三)提高行政效率。企业申请办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对符合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及时办理、限时办结制度,禁止变相延长审批时限;对申请条件不足或申请材料不齐的企业,要开展行政指导,帮助企业完善条件、补齐材料;依法不能办理的,要向企业书面说明理由。除一些尚在内部酝酿,需在一定范围、一定时间内保密的事项外,其他可以对外公布的政策、规定、办事程序和处理结果等,均应通过适当方式公之于众。强化集中审批功能,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推行“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审核、统一收费、统一送达的办理模式,提高窗口办理效率;开展预约服务、代办服务、延时服务,为企业提供全程免费服务。完善行政审批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同级部门之间的项目联网审批,推进省、市、县三级网上联动审批及电子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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