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渝高法[2009]160号)


各中、基层人民法院: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会议纪要》已经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市国土与房屋管理局、市农业委员会等部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会议纪要

  近年来,我市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的案件数量明显增多。在该类案件的审理中,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为了统一司法尺度,妥善处理此类案件,我院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进行了调研,并召开部分中、基层人民法院及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与房屋管理局、市农业委员会等部门人员参加的专题会议作了研究,就相关问题达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基本原则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
  二、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
  2、父母双方均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依法登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则该父母之子女自出生时起认定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认定取得本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4、因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原因,通过移民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认定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三、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
  5、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死亡时起丧失。
  6、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起,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7、迁入本市各区县(自治县)所辖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地镇,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自取得非农业户口之日,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